程序正義高於實質正義首先,我必須先說一點,我不是個綠營的支持者,更不可能是個阿扁的支持者, 但是,我實在找不出繼續羈押他的必要性了。 因為檢調放水,所以案子一直辦不下去? 對! 因為政治考量,所以案子一直辦不下去? 對! 因為政商勾結,現在的政治領導人,和商人的勾結, 所以唇亡齒寒,所以案子一子辦不下去, 對! 所謂的政黨輪替,司法改革,在他們的互相勾結的政商關系下, 互相的包庇,所以我們全民被他們給胡鬧了, 對,這就是目前的困境。 對於所謂的「重罪羈押」,我本人對他的「正當性」是非常的質疑的, 這根本就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 「無罪推定」原則,重罪羈押,有其必G2000要,但現行的法律, 只因為一個五年以上的重罪,就可以一直羈押人下去, 沒有其它的權衡標準,這是很有問題的。 對所有被重罪羈押的人而言,這實在太公平了,對人的司法人權, 是項重大的損傷,而又死板板的缺乏救濟管道。 只要是重罪,就該要羈押,那個「周法官」根本就是法官造法, 違法判決,在沒有修法之前,就只能這麼判, 可問題是,這個法, 是個惡法。這樣的規定,是將許多的嫌疑人, 不斷的被背判「無罪推定」原則下,被人未審先判的「處罰著」, 也是種「押人取供」。就算事後無罪,所得到的救濟,遠不如損失。 我不認為重罪羈押的規定,完全沒有正當性, 畢竟,一個人犯了重罪,的確有特高的動西服機和機會逃亡, 而且,對於被害人而言,放著這樣的人出去, 也有極高的可能性,去干涉證人的證言。 可問題出在那? 我們的「牛步化」司法程序,訴訟拖延的驚人程度, 法官無法速審速結,檢察官的胡亂起訴,又不斷的在其中過程來追加「證劇」, 然後又在審級之間,不斷的為了一些證劇問題的上下審間, 不斷的推拖不停, 我們的司法行政的無效率,司法官的草率無效率, 造成現行的「重罪羈押」,根本就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未審先判」, 為了輿論審判,而一再的關押嫌疑人,為了檢察官的面子, 證劇不足,胡鬧起訴,而一再的讓許多人被「未審先判」, 實質上被「未判先罰」著。 像周占春這樣的法官,法結婚西裝官造法的自作判決, 我無法認同,法官只有依法判決,怎麼可以法官造法?這是刑事訴訟,怎麼可以 如此?法律條文就是這樣寫著,未修定前,怎麼可以自己曲解? 可是,這條法律,本來就是有問題的, 特別是在我們無能的司法官手上,喜歡推拖,無效率,不受監督的司法上, 被他們一再的濫用,事實上的結果,都是背叛「無罪推定」原則, 對著一個個被羈押的人,「未判先罰」著。 這明顯就是對司法人權的傷害,這樣的「死板板」規定, 就是有「違憲」之嫌,這條法律,就我個人看來,怎麼看怎麼的沒有正當性。 陳水扁是個壞人,是個做了很多壞事的人, 還有著許多的共犯,未被抓到, 我們的司法,被一群有問題的人結婚把持著,胡弄著全民, 我們的當政者,為了他們的政商勾結,默許著這種「胡弄」著人民檢察體系, 造成這個案子拖延不絕,而且很可能的, 最後的結果,是像辛普森案一樣,為了程序正義的堅持, 不惜讓實質正義退讓。 只要中華民國還想當個真的民主國家, 我們希望建立的是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就算是一堆人把持著司法,當政者利用人民對陳水扁的仇恨, 來「移謗」, 我們為了追求真正的民主法治, 就不能為了「實質正義」,而摧毀了司法的「程序正義」, 就算陳水扁壞事做盡,又無法得到該有的審判, 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我們被一群司法敗類給這樣「胡弄」了, 我們也只有接受這樣的結果。 因為我們西裝是個民主法治國家,我們想要追求的、建立的是個真的民主法治的社會 ,這樣的社會,要能建立, 程序正義,是絕對不能為了實質正義而犧牲, 這就是法治國家和人治國家,最大的不同。 對於程序正義的追求,不能為了一個個案,一時人民的感情, 而予以摧毀,這是民主國家原則。 就像是辛普森案一樣,我也認為他就是犯人,實質正義被玩弄了, 但我認同美國法院的判決, 一個真的民主法治國家,是不能用「不正義」的手段,去追求「正義」, 國家機械,用「犯罪」的方法來打擊「犯罪」, 所得的只是個「小是非」,但摧毀了整個法治體制的「大是非」, 這絕對是錯的。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是不可能摧毀程序正義, 襯衫來追求實質正義,而是為了程序正義,必要時,要能犧牲實質正義, 才能建立個長長久久的民主法治體制。 如果最後的結果, 我們因為現在的當政者的「移謗」賤招, 為了現在的當政者的無能怕事,被這群司法敗類, 玩弄到這個世紀大案讓他無事脫身, 我們也只有接受,而不是不惜違法違憲的,一直搞下去。 如果真的有那麼一天的話, 可恨的,不是這群司法幫凶,一直胡弄我們的司法官們, 不是那個無恥至極又打不死的陳水扁, 而是, 我們給了他最高的權力,國家機器的資源, 而為了自己的愛惜羽毛,或是為了移謗,或是根本就是無能, 的那個領導人,那個政權, 他們才是我們台灣追求司法正義的「敵人」, 權力越訂做禮服大,責任越大,權力在誰手上,誰就要負責。 陳水扁很行,但是現在掌權的不是他, 人民委托權力的對象不是他,有義務替我們追求司法正義, 讓人民對司法重建信任的人,不是陳水扁, 他是個被告,有替自己脫罪的天經地義的權利。 如果最後,這個世紀大案,不了了之,真相不明的就結案, 就代表著現在的當政者,毀了台灣的司法正義, 他就成為我們該唾棄打倒的對象, 陳水扁和他的同案被告,有權力玩弄司法來脫罪, 這是我們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所在,沒什麼不對的。 問題在,要是他們最後贏了, 讓我們的司法輸了的人,無法帶領著台灣社會追求到司法正義的人, 讓我們的司法機器在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輸了濾桶的人, 這樣的政權,這樣的領導人, 不是失職,不是無能,不是歷史罪人是什麼? 我們應該要唾棄這樣的政權,這樣的領導人。即使,剩下的選擇,可能是陳水 扁的同路人,我們也要考慮接受。 畢竟,搞到最後,這麼多的資源投入,我們的司法, 居然敗給了一群罪犯,我們七百多萬人,投票支持的正當性政權, 居然無力鏟除這堆廁其中的司法敗類,被他們勒索全民, 這樣的政權,還留著做什麼? 這樣的政權,不也是阿扁的同路人,政商勾結集團的同路人不是? 民主國家和所謂的專制國家,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對程序正義的尊重, 如果最後的判決,是壞人贏了,照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來玩,壞人贏了, 那告訴我們,一件重節能燈具大的事實, 其實,我們的當權者,就是壞人的同路人, 他們才是我們下一步要打倒的對象。 一年了,一個扁案搞成這個樣子,調查成這樣子, 我對陳家的賤招沒有什麼興趣了,也沒什麼憤怒了, 我的怒氣,只在現在的當政者身上, 一年了,搞成這樣,這麼多有問題的司法敗類,一個都沒有鏟除, 一個個政商勾結的奸商,都沒事, 二次金改辦成這個樣,這個國家的「司法正義」,在你領導的體制下, 全沒有辦法「實現」,讓人民失落成這樣, 這樣的領導人,這樣的政權,還不該下台?不該打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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